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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博论坛|专题11 网络言论犯罪

SIAL 法大网络与智能法研究会 2023-01-13

赛博论坛|专题11

网络言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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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

刘艳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如何划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与网络时代言论型犯罪的界限,是当下司法实务面临的重要问题。在言论型犯罪的构造中,应将客观真实和合理确信规则下的"主观真实"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基于网络媒介的科技特点与社会属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具备中立义务,对之不应简单地以共犯理论或不作为犯罪理论入罪。言论型犯罪的诉讼,原则上须根据实际或推定的被害人意愿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当言论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且被害人无法表达其是否告诉意思时,可直接适用公诉程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入罪基准须是现实物理的秩序混乱,且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任何正当目的的故意。对轻微言论犯罪不应轻易适用有期徒刑的刑罚,信息网络工具具有很大的生活用途,一般不应没收。 

关键词:言论自由;言论性犯罪;网络犯罪;亲告罪

中国社会科学. 2016,(10)

附链接:

《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上)

《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下)

二、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根据宪法与刑法的关系,以及言论的社会价值与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将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分为四类进行讨论:①宪法不保护且刑法所禁止的言论。损害宪法确立的宪法秩序的言论,不可能被宪法保护,而且会被刑法禁止,如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煽动恐怖主义言论。②刑法不禁止且宪法所保护的言论。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核心目的是政治性的,即公民通过发表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言论,批评公众人物的言论以及其他正当行使宪法权利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成立刑事犯罪。③宪法不保护但刑法未禁止的言论。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刑法原则,而且是宪法原则,宪法不保护的言论并不当然成立犯罪,只有当宪法不保护的言论被刑法分则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时,才可能作为犯罪处理。④需要具体判断宪法是否保护及刑法是否禁止的言论。言论自由是依背景而定和有条件的,对于通常情况下可以发表的言论,需要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境判断宪法是否保护、刑法是否禁止;刑法规定了七种具体的煽动罪,但对于煽动罪的认定不能过于形式化,必须充分考虑言论自由的宪法价值,尽可能保护利益主体的诉求表达,肯定人民的"小额反抗权"。上述四类情形都存在边界问题,各类之间的界限只具有相当性。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价值;刑事犯罪;合理边界;小额反抗权

清华法学. 2016,10(01)北大核心CSSCI

三、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司法解释关于"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的规定,属于平义解释而非类推解释。作为诽谤罪对象的"他人"并不排斥公众人物,但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刑法必须适当降低对公众人物名誉的保护规格。司法解释关于网络诽谤"情节严重"规定的缺陷,不在于客观归罪与扩大处罚范围,而在于不当缩小了网络诽谤的处罚范围。"告诉的才处理"并不意味着必须由被害人自诉,而是指不得违反被害人的意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关键词:网络诽谤;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告诉的才处理

中国法学. 2015,(03)北大核心CSSCI

附链接:《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

四、全媒体时代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制裁思路

于志刚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

摘要:

       全媒体时代的媒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传统媒体与自媒体共存发展,信息生产、传播机制发生变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甚嚣尘上,借助于网络平台,网络空间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层出不穷。制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罪名体系,借助于司法解释而呈现出"寻衅滋事罪"和"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二元互补状态。然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于"自媒体"的过度偏好和对于传统媒体的基本忽视,也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虚假信息;网络犯罪;寻衅滋事;罪名体系;自媒体

法学论坛. 2014,29(02)北大核心CSSCI

五、信息秩序法益视野下网络公关犯罪的完善路径

李怀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

       有偿删除真实信息或者有偿发布虚假信息等网络公关行为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但是有关司法解释依照非法经营罪追究有偿删除虚假信息行为责任的做法,背离了非法经营罪的规范目的,也造成了不合理的司法裁判结果。其症结在于未能准确解读网络信息秩序的法益内涵,以及法益理论丧失了对罪名构成要件的约束机能。网络信息秩序的法益,源自公民的网络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决权,是双层次构造的法益类型。网络信息秩序法益的第一层次是网络信息的真实性,第二层次是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性。在网络信息秩序法益的指导下,应当重新对网络公关行为进行规则完善,将部分行为除罪化,并将其余行为纳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制框架,以寻求立法正当性与逻辑合理性的统一。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规范目的;网络信息秩序;法益

当代法学. 2022,36(03)北大核心CSSCI

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调整思路——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

李怀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摘要:

       早期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价值,而此后的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更关注一般性的公共秩序价值。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初步形成。《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条文,虽然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信息"的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但是它回避了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的立法正当性问题,又可能造成虚假恐怖信息与新设的四类虚假信息的界限不明等问题,是一次不完美的立法修正。应有的解决方案是,取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改为一般性的"虚假信息"。 

关键词:虚假信息犯罪;网络诽谤解释;立法正当性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27(06)北大核心

附链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调整思路——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

七、网络诽谤刑法处置模式的体系化思考——以网络水军为切入点

于冲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

       网络诽谤已经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网络现象,尤其是"网络水军"的兴起更使得网络诽谤日益呈现出职业化、隐蔽化和扩大化的趋势,严重破坏了网络健康秩序和社会道德秩序。司法实践对此已经开始予以关注,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但仍存在作为与不作为、如何作为的司法困惑。对此有必要在考察和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网络诽谤案件中一系列司法困惑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构建严密的网络诽谤犯罪防控体系,着力思考应对网络诽谤的刑事司法对策。 

关键词:网络诽谤;网络水军;名誉权;言论自由;比较法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03)北大核心CSSCI

八、网络诽谤行为的实证分析与刑法应对——以10年来100个网络诽谤案例为样本

于冲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

       网络诽谤行为的激增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有着紧密联系,通过对2003年至2012年10年来具有网络轰动效应的100起典型案件研究发现,网络诽谤在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发布载体、传播途径以及案件启动程序等方面呈现出有异于传统诽谤行为的新型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司法实践中作为与不作为、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网络诽谤的刑法防治应在平衡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着力思考应对网络诽谤的刑事司法对策。 

关键词:网络诽谤;实证;名誉权;言论自由

法学. 2013,(07)北大核心CSSCI

九、信息犯罪定性和定量的体系化研究

郭旨龙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  

摘要:

       信息犯罪体系庞大,应当合理分类分析。对于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行为,刑法应当一体规制,但在刑罚配置或者定量分析上借鉴已有区分机制;对于真实且本身涉及违法事物的信息,如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技术、方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相关信息,其制作、获取、传播行为都应当关注,并结合网络技术特点予以定量分析,而对于真实但本身不涉及违法事物的信息,如秘密类、隐私类、著作类信息,其获取和传播行为应当规制,尤其注重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量评价,狭义的垃圾信息也属于此类,应当从扰乱公共秩序的角度进行分析;阻碍传播真实无害信息的行为,已经主要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要注意删除有害信息的行为没有违法性,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信息犯罪跨国化不可避免,治理的未来方向应当是结合网络犯罪公约的修订,重点打击几类信息传播犯罪,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中提供"中国样本"。 

关键词:信息犯罪;虚假信息;有害信息;犯罪定性;犯罪定量;网络犯罪公约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32(02)

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中“编造虚假信息”的界定

张磊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

俞小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

       <正>一、基本案情朱某某、郝某某均在某县承包鱼塘,明知与某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到期后应自行拆除附近自建房屋等建筑物,二人拒不拆除。为获得政府拆迁赔偿,朱、郝两人欲共同制作燃烧瓶、使用手机录制视频通过网络传播,起哄闹事,给政府造成负面影响,意图向政府施压,以在拆迁中获利。2018年5月7日8时许,朱某某在个人违建平房门前用21个空啤酒瓶制作燃烧瓶,其中2个用信纳水制作,其余均为用水制作的假冒燃烧瓶,在燃烧瓶制作完毕后摆放在空地上。

中国检察官. 2020,(18)

十一、网络诽谤犯罪“情节严重”的综合判断

金鸿浩 北京化工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

杨迎泽 国家检察官学院

摘要:

       网络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应当综合判断,否则容易造成机械司法和不当出入罪现象,进而导致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不当介入与过度限制。作为一种整体的评价要素,诽谤罪“情节严重”应当同时满足构成要件中危害行为的“情节严重”和危害结果的“情节严重”,不能只做简单、片面的形式判断。需要在达到入罪门槛基础上,对诽谤行为的传播内容、传播手段、传播效果方面是否足以危害公民名誉进行实质审查,将情节犯的判断拆分为诽谤内容的虚假负面性、诽谤手段的传播公然性、诽谤后果的恶劣严重性等要素逐一评价。对于溢出基本构成要件的其他情节,如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因名誉受损而自杀等,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情节严重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罚,避免量刑情节严重性与定罪情节严重性含糊不分、替代使用问题。诽谤罪“情节严重”综合判断应当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情节、非构成要件情节的先后顺序审查,力争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更高水平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有机平衡。 

关键词:网络诽谤;网络犯罪;情节严重;综合判断;实质判断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2,30(03)

附链接:《网络诽谤犯罪“情节严重”的综合判断》

十二、法教义学视角下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认定

吴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

       网络诽谤行为与传统诽谤行为在性质上并无本质不同,但网络诽谤犯罪的构成要件系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因此对于网络诽谤犯罪的教义学分析,应当在遵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认定网络诽谤行为,应注意将"捏造事实"的"事实"限定为足以败坏他人名誉、具有具体内容且令人可信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注意把握信息网络空间中"捏造事实"呈现出的多种面相。同时应将"篡改"行为界定为"实质性修改"。司法解释关于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不宜认定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行为的"情节恶劣",对"情节恶劣"的把握应主要着眼于散布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或者转发数,应为实然标准且应为真实有效的数量。对"被害人提供证据有困难"作出合理解释是准确界定"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前提。 

关键词:网络诽谤;客观行为;诽谤信息;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3)北大核心CSSCI

法大网络与智能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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